(一)名称预先核准
1、全体投资人签署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》;
2、全体投资人签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;
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、授权期限。
3、申请名称冠以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国家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际”字词的,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。
(二)开业登记
1、企业法人开业登记
(1)组建负责人签署的《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》(主管部门(出资人)加盖公章);
(2)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(主管部门(出资人)加盖公章)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;
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、权限、授权期限。
(3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;
(4)企业法人组织章程(主管部门(出资人)加盖公章);
(5)主管部门(出资人)的主体资格证明;
(6)主管部门(出资人)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,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《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》;主管部门(出资人)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,提交依法登记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;主管部门(出资人)为工会的,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。
(7)主管部门(出资人)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;
(8)住所使用证明;
(9)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;
(10)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(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);
(11)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(出资人)为依照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,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。
2、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
(1)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》(企业法人盖章);
(2)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(企业法人盖章)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;
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、权限、授权期限。
(3)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;
(4)企业法人出具的《资金数额证明》(企业法人盖章);
(5)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(企业法人出具,加盖企业法人公章);
(6)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
(7)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;
(8)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;
(9)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。
3、营业单位开业登记
(1)《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》(主管部门(出资人)盖章);
(2)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(主管部门(出资人)盖章)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;
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、权限、授权期限。
(3)《资金数额证明》(主管部门(出资人)盖章);
(4)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(主管部门(出资人)出具,加盖公章);
(5)主管部门(出资人)主体资格证明;
(6)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,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;
(7)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;
(8)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。 |